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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文”颁布前,已经实施的包含工程与服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该怎样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现代咨询    更新时间:2017/7/11

“87号文”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防止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同时,“87号文”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确定了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排查违法违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就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由此可见,“87号文”规定对既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取类似“追及既往”的立法模式。

 

对此,已经实施的包含工程与服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87号文”规定的“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整改完善路径建议如下:

 

1.将工程与服务事项进行拆分,拆分后,可以考虑三种路径:路径一,将工程部分剔除(已经实施完毕部分由双方协商处理),不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剩余服务事项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路径二,将工程部分剔除,由政府方通过采购工程模式另行实施,剩余服务事项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前两种路径下,如服务事项依赖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原定合作期限又超过三年的,则就服务部分应考虑终止合作。路径三,按规定转为PPP模式实施。

 

2.调整项目合作范围及合作期限等,对于可以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的事项,应当按照“87号文”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需要调整为其他模式实施的部分事项,则应当按照其他模式相关规定完善相应手续。

 

3.确定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的,应将该项目中购买主体的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规划,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购买服务费。

 

4.若是超出三年的,必要的话须转按PPP模式实施,同时进行相应的识别论证程序;若无法整改或无法直接转为PPP的,双方应商议合同终止及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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