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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有感

作者:王洪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8/5/29

昨日,公司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和全面解读了《监察法》的主要内容,给我理解最深的是《监察法》中监察范围的创新,监察对象由党员普及到非党员,由公务员涉及到个体老板,由单位领导干部普及到一般职工,由当事人涉及到家属,确保了监督全覆盖、监督无死角。作为一名普通的公职人员,发自内心地感概出“勿以恶小而为之”。

以前,对于一个非党员、非政府机关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十分困难。现在《监察法》明确将这类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小贪小腐只要一经发生,再也不会投诉无门。

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处置情况大体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类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类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同样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只是一颗草,在家庭却是一片天,学好、守好《监察法》,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既是维护了单位的一颗草,同时,也保护了家庭的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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