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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全面清理市区户外广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黄冈日报    更新时间:2018/7/19

  入伏以来,市区室外气温连续超过38℃,市城管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冒着酷暑,接受“烤验”,清理市区范围内的破损户外广告,为古城“洗面”。

  城市文化是城市的灵魂与名片,而户外广告则是城市文化的窗口。然而,市区部分户外广告制作水平低下、表达内容低俗、发布安置无序,广告牌存在破损、超时,不但有碍信息传达,而且形成视觉污染,如同“牛皮癣”侵蚀着城市立面空间,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对此,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面清理各类广告,提升市区城市形象。

  7月13日晚,市城管局局长夏志东召开专题部署会,要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职挂帅,雷霆出击,利用一周时间,全面清理市区各类广告。该局副局长赵浚锋就广告清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城管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发文通知,针对市区各类标语、户外广告(含大型户外广告)破损、褪色及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墙面违规张贴、悬挂广告及围墙上刷写广告,按照网格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一律进行拆除、一律恢复原状并立案查处。

  面对高温天气,黄冈城管人发扬雷厉风行、吃苦耐劳的精神,放弃周末休息,全员上阵清理破旧丑,还城市一个整洁空间。7月14日至15日,经过两天的努力,市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立面环境得到良好改观,共清理移动、破损广告牌、悬挂广告、墙面张贴广告和墙面刷写广告等共计1104块(处),各类广告面积近5万平方米。

  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集中清理后,将会对破损、变脏的墙面集中安排刷白。今后将严格管控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公益广告,对因市重大活动需要并经批准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期限,期满必须自觉拆除。

  法律链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魏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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