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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76号文:不盲目抽贷断贷 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18/8/28

银保监会又一次就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声。18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就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提出九大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基本涵盖了近段时间市场中提及的相关信贷难题,是对近段时间以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相关要求的总结。


根据《通知》内容,未来信贷资源将向服务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发展消费金融,服务进出口企业等几大领域倾斜。


疏通投资等领域货币信贷传导机制


加大对小微、“三农”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投放、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是今年以来监管的工作重点之一。


《通知》指出,要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上述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分析称,7月新增贷款中,基建和小微贷款占比近半,反映了以定向结构性调整为主的信贷政策已见成效。


“后续监管政策将进一步从引导银行加大特定领域投放、加大低风险资产供给这两方面同步推进,监管对信贷的引导力度将持续加强。”不过武雯认为,要从根源上解决小微企业等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些领域信息披露的完善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加大银行的信用风险。


此外,为疏通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领域的货币信贷传导机制,《通知》提出了相应要求。


在投资方面,《通知》表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引入保险资金支持;还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


在消费方面,《通知》明确,要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支持发展消费信贷。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要求积极发展消费金融,主要是因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驱动作用进一步凸显,消费占GDP的比重、对GDP的贡献率在提升。同时,扩大内需也是下半年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相应地,从金融支持的角度看,应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使消费在稳增长过程中的推动作用更大。”董希淼说。


在出口方面,《通知》提出,要做好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在稳外贸中的积极作用。联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调查摸底出口导向型企业情况,对受国际市场冲击较大、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优质企业,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董希淼认为,做好进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是“稳外贸”的一个要求。目前进出口企业受到冲击相对比较大,应更好地在资金安排上服务这些企业。“主要是要配合当下形势做好相应的金融服务。一方面是扩内需,另一方面是稳外需,这两方面要结合起来。”


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


《通知》还明确提出,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通知》强调,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


“主要是针对一些经营暂时有困难,但资质较好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三农’、民营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去满足它们后续的融资需求,避免资金断供。”武雯说。


今年前7个月,中长期贷款增长稳定。在武雯看来,《通知》提出的“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还需要一定的政策传导时间。“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投放主要还是根据自身的流动性、贷款定价水平、风险偏好等综合决定。中长期贷款短期内保持平稳增长的可能性较大。”


与此同时,《通知》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以减轻企业的贷款负担。《通知》要求,一律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一律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严禁将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


保险资金有望发挥更大作用


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保险资金有望发挥更大作用。


《通知》指出,在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方面,保险资金应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规模大、稳定性高且运用灵活的独特优势,已经成为促进实体经济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朱俊生表示,此前,由于地方政府债务等问题,一些保险公司的债权投资风险受到关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所减少。“不过现在监管机构考虑把货币政策微观传导机制理顺,预计上述情况将会有所改变。”


《通知》指出,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比例、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缩短投资链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不断丰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产品和业务模式,改进保险服务,稳定企业和居民财务预期。


在朱俊生看来,除了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外,还需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核心功能,为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银保监会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保险的风险保障核心功能不断彰显,上半年,保险业提供保险金额3886.28万亿元,同比增长102.32%。

以下是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对于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负债率较低、风控能力较强的龙头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其行业带动作用,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


三、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四、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适应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提供和改进差异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消费信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满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


五、做好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在稳外贸中的积极作用。联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调查摸底出口导向型企业情况,对受国际市场冲击较大、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重点优质企业,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加强与外贸企业、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统筹境内外金融资源,发挥合力,满足进出口企业跨市场金融服务需求。


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释放转移沉淀在限控领域和低效项目的存量资金,腾出信贷空间,投向支持类领域和项目。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充分利用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在严格资产分类基础上,综合运用核销、现金清收、批量转让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严禁隐匿隐瞒不良贷款,严查不良资产虚假出表、虚假转让等违规行为。鼓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


七、有效运用保险资金,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比例、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缩短投资链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不断丰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产品和业务模式,改进保险服务,稳定企业和居民财务预期。


八、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规范贷款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一律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一律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严禁将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


九、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设。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坚持“知悉客户”原则,根据实体经济需要开发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实现金融资源精准投入。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激发员工做好金融服务特别是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动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渠道,提高信贷审批和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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