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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意见 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黄冈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8/3/1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我市将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名额,力争新进的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全日制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各项待遇,建设一支素质高、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医生队伍。

  《意见》指出,新进乡村医生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同制聘用,与此同时,《意见》还规定各地要通过多形式确保乡村医生得到岗位培训机会,并给予一定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意见》明确了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

  对于广大村医关心工资待遇方面,《意见》规定,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收入待遇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管理并统一组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按原政策落实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对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给予养老补助。

  《意见》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累计执业达到10年,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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