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我市出台《黄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黄冈地处“吴头楚尾”,是鄂东文化发祥地之一,文化遗产底蕴厚重,境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6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5768处,是全省文物资源大市,被称为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宝库”,1990年获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称号。2016年4月,我市启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筹备工作,并制定《关于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此次出台的《办法》是重要考核项,也是申报工作的必要条件。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主要内容,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保护措施和合理利用等5大方面内容,是一部立足我市实际的地方性规范指导文件。在保护措施上,明确市区历史城区内不得破坏龙王山-东坡赤壁-汉川门-汉川门路、黄州文庙-考棚街-安国寺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明确对历史建筑要设置保护标志牌,并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上,《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助、减免费用等方式,采取开展文化研究、文化创意和体验、休闲旅游等特色经营性活动及公益活动,来促进历史街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熊庆萍 李俊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