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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案宣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黄冈日报    更新时间:2020/7/2

因对公职人员不满,现年62岁的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居民孙某某多次不实举报甚至诬陷相关人员。6月16日上午,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3月15日,《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正式实施。此案是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

今年2月11日,孙某某骑车经过蕲春城区防疫检查岗时,阻扰执勤人员检查。2月12日、14日,他在微博发文辱骂交警,并称交警不要其戴口罩,两次抢他的口罩还打他。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孙某某发文内容不实,此前还有过多次不实举报和诬陷公职人员的行为。

2013年,孙某某与刘某产生纠纷,报警后由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处理。因对万某办案不满,孙某某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万某与刘某“警匪黑道一家亲”、万某收受刘某贿赂款6万元。因举报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县纪委监委立即介入,会同县公安局展开调查。调查查明:万某依法办案、廉洁执法,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应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漕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秦孟说:“现在有这样好的机制为党员干部撑腰壮胆,激励我们在基层更好地干事创业!”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这次审判是对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的一次有力回击。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余涛 陈泽明 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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